今天的運氣真不錯,下班淋個落湯雞回到家,才剛踏進門就赫然發現櫃子上放著一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寄來的罰單,違規事實寫著「限速 50 公里,經測時數 63 公里,超速 13 公里未滿 20 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 1 項 00 款(限期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1200 元)。天呀!兩條七星就這麼給他飛了!
更令人想不到的違規地點居然是每天都可以看見許多摩托車騎士以時速 100 公里呼嘯而過的新生南路三段,而我就這麼幸運給拍了下來,想必是騎的不夠快,所以被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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